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 392 章),如租用人擬在舉辦的節目內放映電影、幻燈片或錄像,應向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電影報刊辦) (電話:2594 5788 / 2594 5762)申領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租用人必須最遲於活動日期前七個工作天將影片有效的核准證明書副本送交經理。此外,倘其他條例(例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有關條文,也適用於租用人舉辦的活動,申請人也須遵守。
租用人如在場內舉行任何以抽獎或博彩形式派發獎品的遊戲、裝置或活動,均受《賭博條例》(第 148 章)的條款約束,須儘早聯絡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申領「推廣生意的競賽牌照」(查詢電話:2117 3916 / 2117 3798)。租用人必須最遲於活動日期前七個工作天將此牌照副本送交經理。
如籌款活動安排在現場收集捐款,租用人須預早向社會福利署申領公開籌款許可證或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在公眾地方進行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 (電話:2832 4311 (社署)/2835 1492 (民政署),租用人必須最遲於活動日期前七個工作天將此許可證副本送交經理,並於節目舉行當日帶備有關許可證,以便當值職員查閱及張貼。
如活動涉及海外或內地表演者/藝術家、評審員及工作人員在香港工作,有關人士須事先向入境事務處(電話:2824 6111)申請有關的簽證或進入許可。旅遊人士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無論受薪或非受薪)、開設或參與任何業務。青年廣場會視乎情況向租用人索取相關文件以茲證明。
如租用人擬僱用兒童藝員 (年齡未滿 15 歲的人士)參與文化演出,需向勞工處申請有關批准 (電話:2717 1771)。青年廣場會視乎情況向租用人索取相關文件以茲證明。
租用人如擬在租用期間奏唱國歌,須遵守《國歌條例》(文件 A405) 的規定指引,並須於租用日期 4 星期前通知經理。詳情請瀏覽: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405 有關國歌的標準曲譜及官方錄音請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https://www.cmab.gov.hk/tc/issues/national_anthem_occasions.htm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文件 A401) 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文件 A602),租用人如欲於租用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或其圖案,必須按相關條例規定的規格製造及展示,並須事先以書面方式向副行政署長提出申請 (電郵:flags&emblems@cso.gov.hk;傳真:2804 6552),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需要大約 3 至 4 個星期。而租用人必須於活動日期 4 星期前通知經理,如已獲有效的核准證明書,亦須於活動日期前 7 個工作天將副本送交經理。
詳情請瀏覽: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401(《國旗及國徽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602(《區旗及區徽條例》)
租用人須於活動日期前 7 個工作天向青年廣場提交宣傳物品樣本,包括橫額、旗幟、展示板和佈景板等。
附註:
合資格非牟利申請團體及合辦團體可獲優惠折扣。申請人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如有)及章程細則或會章必須訂明,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團體一旦解散,成員不得攤分其利潤或資產。